我们曾经说过,1933年至1938年时纳粹德国的初期,德国实行的是和中国密切合作的外交政策。那在这个时间段内七七事变的发生,对其产生了怎么样的影响?德国的作为如何呢?这是我们这章讨论的问题。
目前对七七事变后德国的态度,诸多学者有自己的认识。现在普遍的观点是,在战争初期,德国不知所措,随后欲保持中立,并由陶德曼大使在中日间进行调停。由于日本的反复无常和中日战争的不断扩大,调停失败。其后,1938年2月,德国调整其东亚政策,开始向日本倾斜。中德关系滑坡。
笔者基本同意以上的观点,但需要补充的是,在抗战初期德国并没有保持“中立”,而是给了我国极大的支持的。以上观点也表明,中德关系的拐点不是七七事变的爆发,而是德国国策的改变(1938年2月)。
以下笔者希望以德国军火对华输出为例,对此加以证明。
从30年代早期,我国就向德国订购了大批军械。1934年4月,蒋介石按照塞克特将军的建议向德国莱茵金属公司订购了24门15厘米口径野战榴弹炮及2.4万发炮弹,总价值900万马克。这批装备1936年运到中国,在淞沪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年,中方继续向德国订购军火如下:15厘米莱茵钢防空炮24门;3.7厘米莱茵钢地面野炮20门;7.5厘米莱茵钢反地雷长程炮20门;毛瑟24型步枪数千支;西门子通讯器材;蔡司望远镜;15厘米炮之机动战车100部;德制坦克36辆;120米架桥军用设备(包括舷外发动机附袋等设备)及探照灯、窃听器、无线对讲机、80-100公里西门子电缆等,总价超1500万银元。
据《孔祥熙为德订购武器致蒋介石函》(1934年4月26号) 记录,1934年自德军火购货还包括:卜福斯高射炮16门;大炮牵引车32辆;高炮配件14件(7月初瑞士交货);15厘米大炮12门;10.5厘米大炮36门;轻机关枪5000支(8月底汉堡交货);坦克车:中型6吨12辆、小型2吨12辆及4.7厘米坦克炮弹3200发(9月底前交货);4.7厘米坦克炮弹6000发(11月前交货);二十响驳壳手枪5000支配弹500万发(6月底前交货);二十四年七九步枪1万支并子弹1亿发(1935年2月前汉堡交货);飞机炸弹样本5种(共215枚)(6月前到沪);坦克车:中型4辆、小型4辆、4.7厘米坦克炮弹2860发(1935年5月1日前交货)。
《1935年12月23日何应钦为购德军火价格事致翁文灏函》 显示,1935年内已由德运华之军火有:2厘米高射炮12门;3.7厘米高射机关炮6门;79步枪钢心弹2300万粒;3.7厘米战车炮60门;79重机枪子弹500万粒;3.7厘米平射炮炮弹14.2万粒;2厘米高射炮弹3.6万颗;探照灯9架;窃听器6架;钢盔9.5万顶。
1936年初,顾振代表团成功访华后,德华军火贸易呈显著上升趋势。顾振在德签订巨额军火合同 。其内容如下:
A 陆军订货:1001钢盔22万顶;花样钢盔24.1万套;3.7厘米练习炮弹3000发;SMK子弹(79钢心弹)3000万粒;SS子弹1亿粒;子弹盒600万粒;燃料车1辆;3.7厘米防战车炮124套;3.7厘米防战车炮瞄准镜124套;3.7厘米防战车炮附件20套;3.7厘米防战车炮炮架牵引架104套;3.7厘米放战车炮炮弹12.4万发;6吨战车15辆;侦察铜甲车辆;10.5厘米炮连同每炮1000发炮弹604套;L.F.H.18炮弹1004粒;10.5厘米炮弹6万粒;
B 海军订货:15厘米跑8套(1连);轻汽油快艇3艇;快艇用鱼雷24具;快艇随护舰1艇;江道封锁线、指挥旗若干;8.8厘米SKL45炮20套(5连);8.8厘米炮连探照灯8套;快艇5套及快艇用鱼雷40具;水雷布艇1艇;江阴要塞用15厘米带盾长射程要塞炮7门并弹药3500发爆炸弹;射击指挥器材全份;海军用15厘米猛烈开花弹450粒;前撞碰炸引信150颗;前撞计时引信600发;钢壳10.5厘米猛烈开花弹900发,前撞碰炸引信300颗;前撞计时引信XXX发。
C 空军订货2厘米高射炮120套(10连);2厘米高射炮炮弹3000粒;3.7厘米高射炮60(10连)套及高射炮炮弹18万粒;Flakls摩托若干;炮兵探照灯全部装备1套;2厘米高射炮炮弹增至36万粒;2厘米战车炮弹1.5万粒;3.7厘米战车炮弹1.5万粒;载重车12辆;汽油车6辆。
另有《1936年度中国政府对德易货输华军火订单》 与《1937年夏秋中国政府及海军部对德军火订单》 均可反映出,中国政府在1936∕37年度向德方订购了大量军火。关于这一历史事件,马振犊先生在《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中国和世界研究,战时德国对华政策》中有详细记载。
由于我国政府在1936∕37年间订购了大量德国军火,期间或有调换或有补充删减,另外军火进口的渠道又多,今日已很难统计德国军火输华的具体货物及数量。但中方获得大量德国军火是不争的事实。比如说,在1936年9月至1937年2月,仅仅高射炮和战车炮两项中国军队就接受到德国军火6批次,具体数量如下:3.7厘米战车炮124门;3.7厘米高射炮60门;2厘米高射炮120门;8.8厘米迫击炮(兼高射用)16门;另有探照灯1个连。这些火炮装备了防空学校、江阴要塞、南通要塞、南京要塞、战车营、交通兵学校、高射炮第4∕5∕6∕7营等。
对德国军火在中国的情况,美国学者柯伟林在《德国与中华民国》一书中曾这么表述,“到1937年7月,南京城防已经配备了德制88毫米高射炮和防空警报系统;在南京的街道上可以看到75毫米克虏伯大炮和亨舍尔及MAN型坦克;梅塞施密特和斯图卡型战机即将被进口以补充容克斯战机。中国军队还订购了12艘潜水艇和几艘战舰。经过整编的使用德制装备的部队达到30万人,其中精锐部队8万人。”
以上是说明在七七事变前,德国军火输华的情况。这受到了国内外历史学者的一致认同。笔者在这里采用了前者先贤的成果,希望能够准确的说明问题。
下面,我们着重研究的是在七七事变后,德国军火的继续输华。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中日两国在华北和上海地区进行了大规模战斗。尤其是在淞沪会战中,中国政府集结了受德国顾问训练,采取德式装备的精锐部队对日进行作战,双方投入兵力近百万,战事不断扩大,对军火的需求十分迫切。由于我国的国防工业基础差、刚起步,不能做到武器的自给自足,不得不对外大量采购。而其时我国第一没有足够的外汇,再者世界大国由于各自的利益不愿向我国输出大量武器,所以我国的抗战处在很被动的境地。这时,纳粹德国向中国出口了大量军火,有力的支持了中国的抗战。
1937年11月1日,鉴于中日战场形式,中方向德方追加订单如下:10.5厘米榴弹炮36门并炮弹3.6万发;3.7厘米高射炮30门并炮弹19万8千发;15厘米海防重炮4门并炮弹900发;炮弹引信2000个、引信火药2000单位;8.8厘米海防炮射击吊引机器4架、炮弹320发、炮弹引信火药1350单位;6ME瞄准测量仪器2架;Henschel汽车100辆。此项订单约合3700万马克,加上以往的订单和孔祥熙在德国的订货合计5300万马克。
1937年12月德方起运两批军火输华:
1、 1937年12月初起运军火
50公斤飞机炸弹2500枚;10公斤飞机炸弹20000枚;燃烧弹25000枚;150厘米探照灯2套;防毒面具10万只;3.7厘米高射炮弹72000发;10.5厘米火炮36门并炮弹36000发;步枪子弹3千万发;15厘米海防重炮4门并炮弹400发;测量仪器2件;8.8厘米炮弹320发;13厘米高射炮汽车及零件13套;轻迫击炮炮弹原钢25000发;HS123速坠轰炸机12架。 以上军品合计价值1900马克。
2、 1937年12月15日起运军火
50公斤炸弹8500枚;10公斤炸弹30000枚;燃烧弹75000枚;150厘米探照灯27架;听音机18架;60厘米探照灯36架;3.7厘米高射炮炮弹54000发;3.7厘米防战车炮炮弹50000发;步兵子弹2千万发(以上价值1500万马克);7.5厘米高射炮24门(6连)并炮弹92000发;另有Ju86 战斗轰炸机(数不详)。以上军品合计价值2500万马克。
以上两笔合计4400万马克。据陈仁霞《中德日三角关系研究》,“1938年3月中旬,最后一批价值3000多万马克德国军火运往中国。”看来剩余900万马克的军火应该是在1938年3月间最后运往中国。
以上表明,在抗战爆发后,德国对于中国的军火紧急订货给予了充分支持,其由德国国防军装备中紧急抽运来华,总价值5300万马克。这些军品抵华后,对支持中国的抗战起到了重要作用。
另外最近有一种观点是,“在中国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希特勒要求中国以外汇支付武器价款,否则就停止交易”,这是对中国的抗日事业“雪上加霜”,是德国趁火打劫,暴露了德国帝国主义的真面目。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从以下的材料中解读。
1938年10月,德国经济部代表佛德与中方在重庆清理了过去的易货欠账。据合步楼公司统计,当时中德双方易货总账目如下:
中德双方清理易货贸易总账合步楼公司报告
1、 自1934年8月中德货物互换合同实施以来中方对德方订货总值4亿马克以上
2、 经过部分撤销订货后订货总值降为3.89亿马克。
3、 1937年秋季前进口德国以“互换合同”为依据办理。
其长期订单内容为:
A 已实施之长期订单
* 钢铁厂、军工厂设备 7200万马克
(包括琵江口兵工厂扩充部门)
*海军快舰及母舰 1600万马克
*潜水艇及其母舰、水雷、鱼雷设备 4200 万马克
*水雷布防艇、内河水雷、15公分防重炮等其他军备 1000万马克
以上合计 1.4亿马克
B 至1937年10月止由德国运到之军火5000万马克
C 1937年内中方追加军械订单 1.99亿马克
(其中蒋介石交下订单5800万马克、孔祥熙交下订单9200万马克)
以上德方总计输华军火价值(包括已交货及未交货者)3.89亿马克
至1937年10月止,中方输德矿产原料价值2150万马克,加上德方贷给中方1亿马克信用借款,计1.215亿马克。德方供华军火、工业产品总计价值1.9亿马克,减去上述款额1.215亿马克,中方尚欠德方未抵偿数位6850万马克。(1.9亿-1.215亿=0.685亿马克)
抗战爆发后中方对德方短期军械之紧急订货,1937年11月1日由德国国防军装备中紧急抽运来华,该项军火价值:
* 孔祥熙以往订单催办者 1400万马克
* 孔祥熙临时追加订单 3700万马克
* 其他旧订单价值 200万马克
共计 5300万马克
中方已汇德方1030万美元(据德方要求以现汇付款)价值2550万马克,尚欠2760万马克(=1100万美元)。 ($ :M=1:2.475)
对以上材料分析可知:
1、1936年4月8号签订的《德华借款合同》规定由德方向中方提供1亿马克的信用借款。这使得我国可以赊货 价值1亿马克 。至抗战爆发前,中德易货贸易中,我方输出价值2150万马克货物,换取价值1.9亿马克德国军援。即使算上1亿马克借款,我方仍需支付6850万马克。此账目未结清。
2、抗战爆发后,我方紧急订货,德方抽调国防军装备供给,价值5300万马克。我方仅仅支付价值2550万马克(1030万美元)。仍欠2760万马克。此账目至1938年10月尚未结清。
也就是说,在中方已经赊货1亿马克,且尚欠6850万马克的情况下,德方要求中方现汇购货或是提供相应的原料,这是完全合理的。即使没有七七事变,我方因已用足1亿马克的信用贷款,再次购货必须立刻支付外汇或是相应的矿产原料。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希特勒已经做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 ,德方在中方只支付了50%不到的货款后,仍然全部发货(5300万马克)。这实际上是对中国非常有利的支援。
目前主流的历史学观点对于该问题的认识是两个方面:首先,肯定德国在抗战爆发后坚持军火输华的事实。其次,判定这种德国军火援华纯粹是商业性质。“因为如果不给中国提供按合步楼条约规定的2.82亿的德国马克军火,德国的军火工业将面临巨大损失,并关系到生死存亡”。
1937年11月12号,淞沪会战失败,上海失守。12月13号,日军攻陷南京。对德方来说,,中方这个“商业”伙伴发生了重大内部变动,有大大消弱或是丧失还款能力的可能。而目前的形势是中方尚欠德方1亿贷款及6850万货款。从商业角度来说,首先应立即停止继续赊货,防止更多债权无法收回,其次争取尽可能的回收货款,减少损失。这是基本的商业思维,全世界没有例外。除非德方对中方的继续还款能力确信无疑,否则,单从商业行为上说,不能自圆其说。军火工业丧失订单固然损失重大,交了货收不回钱损失岂不更大?
而中方的还款能力(现汇或是原料易货)是十分值得怀疑的。首先,中国和德国采取易货贸易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现汇,现在东南膏腴之地深处战火,税收不能保证;再者海港大多失守,对外贸易能力减弱,自身何来能力支付军火款项。而国外援助此时又微不足道。以现汇支付,难度极大。
其次,原料出口必须依靠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力才能实现。原料产地的控制(江西等);运输的保障(铁路、公路);港口(香港、广州)的畅通,避免日军的干扰等。简单说,如果中国以原料还款,首先必须至少保证:
*蒋介石政府的继续执政
*对农业原料产地、有色金属产地(特别是江西的钨矿)、对外交通渠道的控制(不被日本占领)
*保证赣粤交通、粤港交通,必要时滇越交通的顺畅 (国内组织货源)
*广州或是香港的继续可被利用
*日军不封锁中国货物出口
以此来看,中国政府的以原料还款的能力实在不能乐观。
进一步假设,一切都完美如愿。那么中方的原料出口能力究竟如何呢?有两个数字可以参考:
1、自1934年8月中德货物互换合同实施以来,中方合计输德矿产原料2150万马克,这还是在蒋介石政府可以有效控制各种资源的和平时期。以德国对华接近2亿(1亿借款、0.685亿货款及0.276亿紧急订购货款)的债权,以这样的速度,在不再增加债务的情况下,还清德国债权需要9年多。
2、1937年12月11号,“中国资源委员会通过合步楼公司克兰转告德方,希望仍以易货方式取得军火,中国努力每月供德原料300-500万马克,希望德方增加对华贷款以利易货”。
考虑到中方的行事方式及目的(增加贷款),中国政府乐观的原料供给量不超过每月500万马克。中方在不再增加债务的情况下,还清德国债权需要3年多。
随着中日战事扩大,中方对军火的订货会急剧加大。这一定会增加中国方面的债务。而中方在中日战争前期的失利,政府所控制的资源在不断减少,中方还款能力只会减弱,所以希望中方能在数年内结清欠款无疑天方夜谭。相信德国政府对此也当有相应的认识。
那么德国在抗战全面爆发后还继续进行这种贸易行为的目的何在呢?仅仅是商业行为吗?这个课题限于手中资料,笔者不能妄言。但可以确定的是,在七七事变后,德国并没有立刻倒向日本,联合对抗中国。相反,德国军火输华大大帮助了中国抵抗日本侵略,确实助我大焉。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在抗战之初,世界列强英法美均采取隔岸观火的态度,没有对我进行帮助。苏联虽表态支持中国,但中苏第一期贷款协定于1938年3月1日在莫斯科签订。其后大批军火方开始输华。所以,在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到1938年3月近10个月的时间里,德国是唯一向我国大量输出军火的国家。
如果德国国策不发生变动,德国军火将继续输华。而我抗日战争如能得此强援或许战争结果转变也未可知。至少我国可以大大增强自身实力,能以更好的物质条件对抗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在抗战中打得更漂亮些。
但这一切都随着德国国策的转变而发生了变动,中德间最好关系的时代就此远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