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疯传一组相片,是关于一个孩童在路上玩耍,被一辆宝马四次
碾压,最后被碾压致死。
据车主说,他当时是在确认车后安全的情况下倒车的。是的,我想考过驾照
的人都清楚,车辆在倒车的情况下,必须确认车后是否安全,如果遇到车后有车
辆通过或行人通行,应立即停止倒车。现在车主说他确认了车后的安全,就是在
告诉我们,他遵守了交通法则,发生这样的事故,纯属意外!
可是这样的辩解真的成立吗?能够被采信吗?我们再看这起事故,孩子是被
四次碾压致死的,依照车主的说法,是在倒车的情况下撞到人的,那么也就是孩
子在第一被撞击后就被压了一次,然后又是反复从孩子身上碾了三次。
我很难想象当时的情景,因为这似乎不是一个人所为的。莫非这车主与孩子
家人有什么恩怨大仇不成?如果有什么大仇也不应该往一个孩子身上下毒手,可
是据调查,他们两家人素不相识,更谈不上有什么过节之类的。作为肇事者,他
又是居于一种怎么样的心态去作这样一件令人难于忍受的事情的呢?
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撞伤不如撞死」,因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没
有死亡,那么肇事者就可能要承担巨额的医药费,并且还有后续治疗,如果家里
有什么老的,小的都有可能叫他抚养。所以他干脆撞死算了,最多多坐几年牢,
赔点钱,至少不会长痛。正是由于这样的一种心里,他们才会做出这种令人啧舍
的恐惧的行为。
这个孩子,无疑是最大的牺牲品,在利益面前,他的生命、尊严、被践踏得
荡然无存,这个孩子的家庭,也因为孩子的死亡惶惶不可终日、寝食不安。这一
切都是因为这个刽子手是腥血淋淋,也许在上一刻、孩子的父母还梦想着孩子以
后能长大成才,的行径,让他们本来也许平静幸福的生活从此被打破。也许在上
一刻、孩子的脸上还洋溢着灿烂的笑脸,可是在这一刻,他的脸上已可是在此时
、可是在此时他们的能瞬间破灭。
这个肇事者的行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是不能容忍的。那么究
竟是构成何种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依照这样的情况,肇事者最多也就三年,可是这样的刑
罚是不足为惧的。但同时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就
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或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他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显然、在这起事故中,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肇
事司机如果在第一次撞击后就停下来,而且主观上没有故意成份,那么就可能构
成的是交通肇事罪。可是在还三次碾压,说明他是极力促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主
观上具有把孩子碾死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足以构成故意杀人
!请别告诉我、你在压了人之后您还不知道,稍微有点常识的开过车的人都知道
,你就是在路上碾了个石头,车上也会一颠。何况是个人呢?最后就是你又为何
要反复碾压呢?这不是故意是什么?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
孩子,你是最无辜的。你的世界是如此天真无邪,你的笑脸是如此充满阳光
之气。生活在这样一个年代,我们把自己的生命寄托在别人的手中,在恶人面前
,我们的生命从来都不被视为生命。
[ 本帖最后由 無妄 于 2010-9-15 01:3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