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榜 短消息 big5 繁体中文 找回方式 手机版 广 广告招商 主页 VIP 手机版 VIP 界面风格 ? 帮助 我的 搜索 申请VIP
客服
打印

袁腾飞能作如此丑恶猖獗表演的后台是谁!

引用:
原帖由 碧玉箫 于 2011-2-17 02:15 发表


49年之前TG一贯支持并承认外蒙独立,《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毛亲自坐着专列借给斯大林拜寿的机会谄媚耍赖并用 乞求得来的,“手握法理依据,与毛子力争”?

一边宣称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一边承认“ ...
说一千道一万,是谁签订条约同意外蒙独立的?



美分们绕来绕去就是不敢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TOP

引用:
原帖由 碧玉箫 于 2011-2-17 02:24 发表


江心坡、南坎、白龙尾岛、长白山和天池(部分)是谁拉的?是谁献的?
国民党地图开疆的丑事就别提了吧

TOP

引用:
原帖由 碧玉箫 于 2011-2-17 02:24 发表


江心坡、南坎、白龙尾岛、长白山和天池(部分)是谁拉的?是谁献的?
外蒙、外蒙、外蒙



现在辩不过开始转移话题咯

[ 本帖最后由 watashi 于 2011-2-17 19:22 编辑 ]

TOP

引用:
原帖由 ye008 于 2011-2-17 10:23 发表
谈到外蒙古的问题了?好吧
看看到底谁是历史罪人,大家现在在公众媒体上所看所听的大部分是过滤的资料
看看吧:
为了便于对照,我现在将这两份文件拆开,将相同的条文排在一起,前一份,《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即国 ...
哈哈哈哈哈哈哈!

居然还有人拿着这种假货当宝贝。

看看你发的那堆破烂!真正的外交条约是那种语言组织水平么?

还说啥信息过滤,这种文件的官方文本早就是公开的。


给你看看真正的两份条约吧,顺便看看外交语言是怎么回事。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丨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三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於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全文如下: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签字)


居然说什么“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



顺手附录苏联的回答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全文如下: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独立,即以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TOP

咱们是怎么看看蒋介石是怎么看外蒙独立的。


"换言之,就是对于外蒙和西藏民族问题的方针……如果外蒙以友好的精神循合法的程序,提出他独立的愿望,我们政府自当予以承认……在省区以外的边疆民族,具备自治能力,与有独立意志,而在经济政治上到达了可以独立程度之时,我们的国家对他们必以亲爱友好的态度和精神,自动的扶助他们独立自由,永久视为中国平等的兄弟之邦。不因其离开祖国而发生恶感或歧视……我们对于外蒙合理合法的要求,决不加以阻碍,并将予以扶持而使之实现。西藏民族的政治地位,也是久悬未决的问题,我可以负责声明,如果西藏民族此时提出自治的愿望,我们政府亦必将赋予高度的自治。如果他们将来在经济条件上能够达到独立自主的时候,我们政府亦将如对外蒙一样的精神扶助他们的独立……"



《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171-173页

TOP

其实我看过袁腾飞最早的一些在网上流传的视频,看起来还好,没什么大问题,但是越到后面他说话越“大胆”,估计是成名以后,膨胀了

TOP

以前看过袁腾飞的百家讲坛感觉没有特别或有新意的地方,只是用了一些更为普通百姓能容易理解的方式来述说前人早就知道的宋朝历史而已。

TOP

不同意楼主观点,不过多评论,国内需要自由,更需要民主。

TOP

引用:
原帖由 watashi 于 2011-2-16 23:00 发表

还不明白?蒙古独立的既成事实是中苏条约签订的结果。要想推翻这个结果,必须要有国际社会(国际法庭)为你背书才可以。联合国通过的决议案不包含中苏条约的合法性问题,就是说联合国认为中苏条约依然是合法有效的,蒙古的独立也是合法的。如果不服,你可以接着去海牙法庭去告,也可以自己出兵灭了蒙古,问题是这两样国民党都没办到。
蒙古独立既然是中苏条约签订的结果,那么当苏联违约的时候,当然就可以推翻这个结果而不必要国际社会背书。联合国决议案既然不包括条约合法性的问题,那就是没涉及这个问题,谈何认为条约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国民党已经宣布终止条约,自然不需要再去告。
按照阁下的逻辑,那只要签订条约,苏联怎么违约都不能终止条约的履行,除非你上法庭而且必须赢了才能终止条约,哪里有这样的道理?当然是你违约,我就可以终止条约,你不服,那你可以去告。
引用:
马英九好歹是哈佛的法学博士,他也许不是国际法专家,但难道你比他还懂?他认为蒙古独立不可改变,你又拿啥来反驳他?
是法学博士说话没道理,当然一样可以指责。
引用:
国际法某种程度上就是欺负老实人,你看美国什么时候把国际法放在眼里?
不把国际法放眼里和国际法欺负老实人是两码事。
引用:
你当然可以像美国一样单方面毁约,但是一,这没有法律效力,二,这不能改变现状。
这就好笑了,苏联单方面毁约就有法律效力就不可改变就符合国际法,国民党在苏联违约之后终止条约就没法律效力不能改变现状,请问阁下如此偏向苏联是为啥?
引用:
如果当时中苏条约没有签订,那么蒙古的主权依然属于中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当然可以在若干年后出兵收复蒙古。可问题是蒙古主权现在已经不属于中国!这已经是国际社会承认的既定事实,而这个事实的肇因,就是1945年的中苏条约。
这就有意思了,天朝不是宣称不承认一切不平等的条约么?合着1945年签订的是平等条约?当时历代政府可也签了字的,你说不承认就不承认了,那国民党签约没签约,也不妨碍你收回外蒙古。之所以现在没法收回,你因为你之后又签了一个新的条约,承认外蒙古独立。


看看太祖自己的发言:
我很高兴地接受贵大使呈递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小呼拉尔主席团的国书,并感谢贵大使的热忱祝贺。 中蒙两国人民之间原已存在有密切的关系,数十年来,由于帝国主义和中国反动统治的挑拨离间,隔断了彼此间的来往。蒙古人民在十月革命的影响下,不但早已脱离了中国的反动统治,建立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国家,而且正朝着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前进,中国人民衷心地为蒙古人民的这一成就庆贺。现在,中国人民革命已基本胜利了,中蒙两国的外交关系业已建立,我相信,这不但将使贵我两国人民间的友谊更加发展与巩固,而且将有助于亚洲及世界的持久和平。

看看太祖走狗郭沫若的发言:
郭沫若: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外蒙古独立?
  
     (人民日报1950年)
  
  
  
  
     这些歪曲中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外蒙古的独立的。在这一点上我想多说几句。
   反动分子企图煽动某些中国人的大汉族主义的感情,反对外蒙古人民建立自主的
   人民国家。但是请问。外蒙古附属于中国的时候,中国人对于外蒙古人民究竟给
   了些什么福利呢?难道不是某些中国的侵略主义者,派兵攻入外蒙古,在政治经
   济方面压迫外蒙古人民,这才激起外蒙古人民脱离中国而独立的要求吗?我们自
   己在封建主义与帝国主义双重压迫之下差不多不能自保,难道一定要强迫外蒙古
   人民跟着我们殉葬吗?我们在双重压迫之下,稍微有点觉悟的人便知道要求解放,
   难道外蒙古人民就不应该有点觉悟,不应该有解放的要求吗?
  
     认真说,倒是外蒙古人民比我们争气些,比我们觉悟的早,比我们更清醒地
   能和社会主义地苏联做朋友,因而得到了帮助,而比我们早解放了。我们假如是
   站在大公无私地立场,我们倒应该向外蒙古人民告罪、向外蒙古人民致敬、向外
   蒙古人民学习地。更那里有什么理由跟在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反动地后面,来对
   苏联“愤慨”呢?再请问,由于外蒙古的独立,在苏联方面究竟得到了些什么呢?
   岂不是和我们一样,仅仅得到了一个邻邦?
  
     问题应该是——外蒙古脱离了我们之后,外蒙古人民是不是更加幸福了?事
   实告诉我们,外蒙古人民是更加幸福了。前几年国民党政府派到库仑去监视公民
   投票的一位姓包的,事毕回重庆,曾经在报上发过谈话。“库仑街头差不多每家
   人家都有了无线电。”这是国民党说的话,而且是有报可查的。在得到解放之后,
   外蒙古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不是都已经充分地提高了吗?
  
     人民中国和人民蒙古今后应该是亲密的兄弟,我们不能够固执着那种宗主和
   藩属的落后观念了。那是丝毫也不足引为光荣的!
  
     今年四月,我们中国代表团到欧洲去,在捷克的布拉格参加拥护世界和平大
   会的时候,外蒙古代表团的团长齐登巴而先生,曾经为我们革命战争的辉煌胜利
   向我们致敬。他说:“日本帝国主义在远东称霸的时候,蒙古人民是寝息不安的,
   今天民主中国做了东方的盟主,我们蒙古人民就可以放心了。”
  
     请看看蒙古朋友们的这种坦白的风度吧。难道我们不应该有同样坦白的气概
   吗?
  
     以上文字摘自郭沫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四周年纪念日在北京新华广播电台
   对全国的广播词》
  

TOP

现在的情况是,花生米不是好东西,为了利益委曲求全,可天朝也不是什么有礼有节的所在,太祖一样没少委曲求全没找回后账。所以我不知道为啥非要拿太祖当榜样来指责花生米如何如何的不成,太祖如何如何的好。

TOP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6-21 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