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老蒋给人签的合同是自己毁约了,可是地契却在人家手里呢。再说了老蒋说人家违约就违约了?老蒋是法官?联合国也没说苏联违约啊!
老蒋为啥毁约?是因为对方违约在先,至于说地契在人家手里,这再常见也没有了,买卖东西的时候对方欠款不给,难道就等于说你没权力终止供货?
老蒋作为签约的一方,当然可以认定对方违约。终止合约本来就不一定需要法官才能认定。合同纠纷那么多,不是每个都要法院裁定的。按照你的逻辑,你卖出东西,对方没给钱,你还非要是法官才能认定对方违约终止合同?否则明知道对方不给钱你还要一直供货?你可以把这事情拿出去请教下不是法盲的人,看看这种行为是遵守法律还是不懂法律。
是不是不平等条约,自然有人研究有人定义,这阁下就能定义这不平等条约不存在么?
引用:
你所有的结论,都是建立在苏联违约,老蒋毁约,所以条约无效的基础上的,可惜的是,这是你自己的结论,不能服众。
可惜的是,苏联违约老蒋也必须履约的观念,这种阁下自己的规矩,不但不能服众,甚至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欠缺。
引用:
“那蒙古现实独立就符合法律,当然可以推出日本扶持伪满洲国也符合阁下所谓的法律。”
麻烦你给推一下,我要目睹一代推理大师的诞生。
阁下一直坚持蒙古独立是现实,因此符合法律。那当时伪满洲国的建立也已经是个现实,按照阁下的理论当然也符合法律。
引用:
“中共为了跟老蒋争家产,不也抢先支持外蒙古独立么?”
麻烦问一下,中共是在45年前往蒙古派大使了?还是45年前签订条约同意蒙古独立了?
好笑,中共在45年的时候又没成立一国,谈何派大使签条约?就是你签了条约,人家承认么?所以只好一篇篇的写文章支持蒙古独立争取个好态度了。等到能当家做主了,不就推翻了国民政府的条约,立刻签新条约把蒙古又卖了一遍么?
引用:
要说口头支持,咱们看看下面:
"如果外蒙以友好的精神循合法的程序,提出他独立的愿望,我们政府自当予以承认……在省区以外的边疆民族,具备自治能力,与有独立意志,而在经济政治上到达了可以独立程度之时,我们的国家对他们必以亲爱友好的态度和精神,自动的扶助他们独立自由,永久视为中国平等的兄弟之邦。不因其离开祖国而发生恶感或歧视……我们对于外蒙合理合法的要求,决不加以阻碍,并将予以扶持而使之实现。……"
《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171-173页
嘴炮谁都会放,关键是谁先签字画押把土地卖出去,谁就注定被钉在耻辱柱上,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那请问中共的嘴炮在哪里呢?我们只看见中共一篇又一篇的称赞外蒙古独立独立的好,独立的大快人心,并且掌权之后又卖了一次。而看见所谓被钉在耻辱柱上的一方事后一次次的打外蒙古独立不对,我们当初犯了错误的嘴炮。
要说这个,当初《苏日中立条约》签订的时候,变相承认外蒙古独立和伪满洲国,国民党是打绝不承认的嘴炮,共产党呢?打的是什么嘴炮?
(一)苏
联根据其一贯和平中立政策,于四月十三日与日本签订了中立条约,这是苏联外交政策的又一次伟大胜利。这个条约的意义,首先在于巩固了苏联东面的和平,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发展。而苏联的这种和平与发展,也即是全世界劳动人民与被压迫民族的利益。
(四)
至于苏日声明互不侵犯满洲与外蒙,这也是跟中应有之义。因为所谓满洲国者,早为日本用为扰乱苏联与外蒙边疆的工具,张高峰、渤蒙坎两次战争,便是明证,苏联既与日本订立和平中立条约,使不能不把这一问题同时加以解决。在苏联,根据其和平中立政策,无论与日本订约与否,都是不准备侵入东四省的,而日本却屡图侵犯外蒙,而外砌是与苏联订了互助条约的,
现在苏日声明,却保证了外蒙不受侵犯,这不但对外蒙有利,即对全中国争取解放也是有利的。说到东四省的收复,原是我们自己的事,绝不能象有些投机家,总是希望苏联同日本打起来,以便坐收渔人之利,及见苏联声明不打满洲,他就认为苏联不对,这种人至少也是毫无志气的家伙。我们必须收复全国一切失地,必须打到鸭绿江边,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这是中国全民族的神圣事业,社会主义的苏联也必是赞助我们这种事业的。
人家希望苏联日本打起来,然后借机收服全国,就投机家。苏联跟日本侵略者签中立协议,就是赞助我们的抗日事业,这说法有逻辑么?